第十三条被翻出来那天,正好是品牌方第二轮撤资结束后的傍晚。
沈砚原本在看一份新剧试戏文本。
赵律师电话一来,他立刻把纸放下。
“找到了?”
“找到了。”
电话那头,赵律师的声音里带着一点压不住的兴奋。
“你之前让我盯的那份品牌合同,我找到完整版了。”
林知夏一下抬头。
“哪份?”
“就是上次撤资那家。”
赵律师说,“第十三条原件在这儿。”
沈砚接过传真件一看,眼神就沉了。
合同第十三条没有明着写“限制艺人说话”。
它写的是:
【若艺人参与品牌联动期间出现舆情争议,品牌方有权对相关公开表达提出优先建议;艺人应以品牌形象协调为原则,适时调整表达内容。】
“优先建议。”
“适时调整。”
“以品牌形象协调为原则。”
每一个词都很柔。
柔得像在照顾艺人。
可翻译出来就是:你得听我的。
林知夏看完,脸都冷了。
“这不就是统一口径吗?”
“对。”沈砚说,“而且是写进合同里的。”
“所以他们撤资,不只是怕热度。”
“是怕我不配合。”
赵律师那边停了一秒。
“还不止。”
“还有什么?”
“我查了当时的签署流程。”
“第十三条本来是空的,后来被补进去的。”
沈砚眼神一凛。
“谁补的?”
“品牌联络人说,是盛闻项目组统一模板。”
“也就是说,它不是单一家品牌的问题。”
“是模板化下发。”
这一下,林知夏直接笑了。
“还真是一锅端。”
沈砚却没笑。
因为这意味着,这条条款不只存在于一份合同里。
很可能,很多看似正常的合作案里,都被偷偷塞了类似的东西。
只不过以前没人会像他这样,把它拿出来摊开。
“发吧。”他说。
赵律师问:“现在?”
“现在。”
“你确定要把条款公开?”
“确定。”
沈砚低头开始写文案。
这次他写得很直。
沈砚V:
【合同第十三条。】
【不是建议,是控制。】
【不是协调,是统一口径。】
【不是品牌逻辑,是把艺人当素材管理。】
配图是整页合同原文。
第十三条被他用红线圈了三遍。
评论区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,等看懂后,直接炸成一片。
【卧槽,这能写进合同?】
【这不是合作,这是收声。】
【原来之前所有‘协调表达’都不是偶然。】
更快的是业内的反应。
有公关出来匿名承认,确实见过类似条款,只是以前大家都默认不说。
有广告圈的人也开始发帖,说很多品牌合作里都存在“口径统一”的隐性要求。
沈砚看着这些帖子,神情一点点冷下来。
因为他知道,这条一出,很多人会开始慌。
慌不是因为错了。
是因为被看见了。
林知夏看着他:“这下真是大面积反噬了。”
“还不够。”沈砚说。
“你还想要什么?”
“签字人。”
林知夏愣了下。
“你是想顺着条款找到谁改的?”
“对。”
他盯着那份合同,眼神很静。
“第十三条不是最重要的。”
“最重要的是,谁敢把它塞进去。”
这时候,赵律师的电话里忽然传来翻文件的声音。
“等等。”
“怎么?”
“我找到了一个手写备注。”
“谁的?”
“盛闻那边的项目总监。”
沈砚眼神一动。
“写了什么?”
赵律师停了两秒。
“‘如艺人近期话题性不足,可适当制造争议点。’”
林知夏听完,直接冷笑。
“原来黑料都能写进预案。”
沈砚看着那句备注,半晌没说话。
过了一会儿,他忽然说:“这就是我想要的。”
“什么?”
“下一层证据。”
因为这句话已经不是隐性控制。
而是主动制造争议。
主动造热度,主动喂黑稿,主动把人放进争议里。
这才是真正的操盘。
他把那句备注截成图,和第十三条一起发了出去。
沈砚V:
【合同第十三条,和它后面的手写备注。】
【一个负责管口径。】
【一个负责造争议。】
【你们想看的热闹,有人提前写好了。】
这条发出去后,整个娱乐圈都静了一下。
因为这次不只是品牌问题。
是行业本身的问题。
一个负责管嘴。
一个负责造黑。
一个负责收割热度。
太完整了。
完整得让人发冷。
赵律师看着发出去的那条微博,忽然低声问:“接下来呢?”
沈砚抬头。
“接下来,找周曼的最后底牌。”